针对1/8/2010星期日佳丽岭(BKT Delima )会员大会,身为沉香区国阵协调员,有责任澄清,只要是业主便能出席业主大会,同时也拥有被选权。
由于现任主席发表只有缴清管理费的业主才能投票及参加竞选,很多业主都致电询问小弟详情。
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二章第二(一)条清楚列明,理事会必须由最少3位,不超14位业主从业主年度大会选出。而第十五条文只是列明每位业主拥有投票权的情况,并没有剥夺业主的被选权,所以基本上所有业主是可以出席业主大会,发言及被选为管理层理事。基于是否要完全纳清管理费才能投票,第十五条文列明每一位业主都有投票权,“除非一致通过决议的情况需要”,业主一般必须纳清管理费才能拥有投票权。而大会必须根据25/07/2010当天的一致的议决,包括政府代表COB的劝告,来决定每一位业主的投票权,最好的方法是参考当天的录音。
无论如何,交纳管理费是业主的责任,但管理层也必须透明管理,才能解决问题。
希望在厘清业主的疑问后,在来临的业主大会,业主能踊跃出席,共同决定未来的管理层及管理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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